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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 | 质疑供应商需补正证明材料,质疑答复期限可以顺延吗?


    某政府采购项目,A供应商对某一采购环节提出质疑并提交了《质疑函》,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后要求A供应商补正证明材料,2个工作日后A供应商在质疑期内按时提交了补正材料,采购人经办人员咨询质疑答复期限可否因此也顺延2个工作日?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只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但对质疑却并未作出相似规定,只规定了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并且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供应商需提交补正材料而顺延质疑答复期限,仍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适用法规引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