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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 | 参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的专家个人信息可否予以保密不公布?


  某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按报批程序的要求拟邀请相关专家对该项目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专家论证。采购人意向邀请的专家对该项目的背景、专有技术的特殊性比较熟悉,意见也很一致,但个别专家出于自身原因,希望将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予公布,采购人来电咨询是否合规?

不合规。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需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含专家论证意见和论证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等个人信息。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公示信息格式规范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表》的样表中明确要求填写专业人员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信息,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需以手工填写方式并签字。因此,参加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程序的论证专家的个人信息应与论证意见一并予以公示,不得缺失。

 

   即使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虽然无需财政部门批准,也并未强制要求进行论证公示,但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多数财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或采购人的内控制度一般均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和公示,目的还是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适用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附件